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若通过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需要进行等同性论证。等同性论证是指将适用范围相同的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方面进行比对,证明二者基本等同的过程。基本等同包括两种情形:
(一)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
(二)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本文主要介绍在进行等同性论证时的基本要求。
(一)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是否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由注册申请人提出,反映在其提供的说明书、产品技术文件和其他信息文件中,包括申报产品在何种临床使用条件下实现哪些具体医疗目的。适用范围相关信息一般包括适应证、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和时间、适用的疾病的阶段和程度、使用条件、重复使用等。对于具体的医疗器械,由于其设计特征、临床目的、使用经验的不同,以上信息可能是适用范围的组成部分,也可能是适用范围的影响因素。临床使用相关信息一般包括使用方法、禁忌证、警告及预防措施等。
通过对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比较,对二者差异进行充分识别、详细阐述及科学评价,以做出适用范围是否相同的判定。当适用范围的不同引起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临床安全有效性的显著差异时,可认为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同。
(二)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是否具有相同/相似的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
1.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的对比
在确定申报产品与对比医疗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后,注册申请人需提供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的充分信息并对其进行对比
2.如何评价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的差异
(1)提供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当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和/或生物特性与对比器械存在差异时,需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从而论证其等同性。
(2)选择适宜的对比医疗器械,尽可能缩小二者差异
随着差异程度的增大,特别是显著影响或可能显著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差异,进行等同性论证时所需的科学证据将增加。基于上述考虑,建议在适宜的前提下,选择与申报产品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对比器械,二者的差异不引起不同的安全有效性问题,即申报产品未出现对比器械不存在的且可能引发重大风险和/或引起显著影响有效性的问题。
(三)相关支持性资料的准备
等同性论证时,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进行比对时所用的数据和信息,二者存在差异时证明其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所用的有效科学证据,均为等同性论证的支持性资料。支持性资料通常需包括准确、可靠、完整、可追溯的数据,必要时包括数据的产生过程,试验/实验数据建议来自有良好质量控制的实验室;仅在极少数情形下,可使用一般性描述(如行业的普遍性共识)。未经证实的观点,以及未基于详细数据的科学评价报告不能作为支持性资料。本指导原则只要求做出等同性判定所必需的支持性资料,注册申请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来源于:9999js金沙老品牌医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