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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要求(二)

2023-07-11 返回列表
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产品和企业的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重点监管产品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产品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重点监管产品目录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状况,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产品投诉举报以及企业信用状况等因素,组织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检查分类:
     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有因检查情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开展有因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
委托生产检查情形: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跨区域开展检查的,可以采取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等方式进行。
     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良事件监测以及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涉及受托生产企业相关情况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涉及注册人相关情况的,应当由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人开展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实现监管有效衔接。
     跨区域检查中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将检查以及整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受托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涉及注册人的,应当通报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存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注册人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涉及受托生产企业的,应当通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或者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在跨区域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需要跨区域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会同相关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调查,也可以出具协助调查函商请相关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生产许可备案和生产产品品种、委托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质量抽查检验、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
     总结,对于医疗器械的生产,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药监部门有权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药监部门还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医疗器械的生产活动,避免发生违法行为,从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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