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渝府办发〔2019〕56号)的要求,对由我市收取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予以免征至2022年12月31日,应于2023年1月1日恢复收费。
为落实中央减税降负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原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后恢复收费。目前,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已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144号),根据通知精神,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拟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恢复收费,现予以公告。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渝食药监公告〔2017〕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
2.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
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
注:(1)药品再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制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
(2)注册再申请受理后,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药品再注册申请的,或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已缴纳的药品再注册费不予退回。再次提出药品再注册申请的,应当重新缴纳费用。
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定职责,对辖区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开展行政受理、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等注册工作,并按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注:(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确定的注册单元计收。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单元提出产品注册申请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对于根据相关要求需拆分注册单元的,被拆分出的注册单元应当另行申报。
(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中属于变更备案的情形,不收取变更注册申请费。
(3)注册申请受理后,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注册申请的,或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已缴纳的注册费不予退回。再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当重新缴纳费用。
(4)小微企业提出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申请,免收首次注册费。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是指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
三、其它事项
对符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非税收入退付程序的通知》(渝财库〔2003〕41号)退付范围的注册费,由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交退付申请、汇缴款凭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退付程序每季度办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