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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共性问题官方答疑汇总

2024-04-10 返回列表

胶体金类产品生产过程中温湿度现场检查关注点?

答:1.查看温湿度验证报告;
2.查看文件规定中对生产环节温湿度的参数要求、监测要求等;
3.查看生产现场是否配备温湿度检测装置,是否经过计量校准,显示数值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
4.查看洁净室(区)环境监测记录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胶体金类产品生产过程中对温湿度的要求?

答:胶体金类产品在贴膜、切割、装卡、装袋的生产环节中需在具有相应温湿度条件下操作,湿度一般控制在30%以下,生产企业应通过验证方法确定相对温湿度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增加新的适用仪器,在产品变更情况描述中应注重描述什么内容
答:体外诊断试剂增加配套使用的仪器,应着重描述拟新增仪器与已批准仪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包括仪器的注册信息、结构组成、仪器本身的性能、模块以及反应程序设置参数和反应体系。为直观形象地展示异同,建议采用文字结合图示的方式进行描述。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项下“需要但未提供的物品”注册证号/备案号/货号如何填写?

答: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项下“需要但未提供的物品”应列明检测所需但未包含在本试剂盒中的试剂名称。如该试剂已取得注册证号/备案号,需注明“注册证号/备案号及货号”;如该试剂正处于注册/备案阶段,需注明“货号及注册证号:(留空)/备案号:(留空)”,并在完成注册/备案后由注册人自行添加具体文号。

体外诊断试剂增加适用机型的变更注册中,如在新增机型上试剂或样本的加样量发生变化,是否需要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答:体外诊断试剂在组成成分、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无变化的情况下,申请增加适用机型,如在新增机型上试剂和样本加样量均无变化或虽有变化,但最终反应体系中试剂、样本加样量比例不变时,一般无需提交相关的临床评价资料;如在新增机型上最终反应体系的试剂、样本的加样量比例发生变化,则变更注册时应针对此项变化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医疗器械独立软件是否需要提交使用期限验证资料?

答:依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独立软件的使用期限即软件生存周期时限,通过商业因素予以确定,无需提供验证资料。

医疗器械软件功能简单,没有复杂的图像或数据处理功能,核心算法是否可以写不适用?

答:不可以。核心算法是指实现软件核心功能所必需的算法。从复杂性角度可分为简单算法和复杂算法,前者原理简单明确或基于成熟公式,后者通常基于模型研究,存在诸多假设条件且影响因素较多,同时二者在算法规模、参数数量、运算速度等方面亦存在差异。所以是否为核心算法与软件功能简单无关。

若产品某一性能指标数值是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制定,该行业标准更新后,标准中无该性能指标相关规定时,该性能指标如何确认?

答:行业标准中所规定的某一性能指标数值通常是代表行业内所要求的最低水平,是产品所应满足的最低要求。行政相对人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不能只依赖国家或行业标准。在制定产品的相关指标时,行政相对人应分析为满足临床预期用途,产品应能达到的指标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在结合产品自身结构特点,确定该性能指标的数值要求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应能提供确保该性能指标要求合理性和科学性的依据。

以免疫层析法为检验原理的定性体外诊断试剂进行精密度研究时有哪些考量因素

答:对于以胶体金法等免疫层析法为检验原理的定性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精密度研究时,应考虑不同样本浓度、试剂批次、检测轮次、时间、操作者、地点等影响因素进行实验设计。在检测结果中,不仅需要提交阴阳性结果,还应提交与标准色卡比对的数据(例如L1、L2、L3……),并对显色强度进行一致性分析。

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样稿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的要求,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样稿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如,医用防护口罩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除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6.1标志的相关要求。

对于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同的样本类型应如何进行样本评价?

答:根据《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如果待评价试剂包括几种样本类型,应进行样本适用性研究。对于研究中显示可比的样本(如血清和血浆),可仅选择一种样本类型进行方法学比对研究。对于研究中显示不可比的样本(如:血液和尿液样本),应根据本指导原则,各选择不少于100例样本,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进行方法学比对研究。(可比样本,一般指:性能指标相同、阳性判断值相同、预期人群一致、临床意义相同。反之,则应视为不可比样本。)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是否必须纳入“稳定性”指标?

答: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8号通告)“四、性能指标要求”中的举例,“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属于“不建议在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规定的研究性及评价性内容”。此建议也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本市注册申请人申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时,“稳定性”可不纳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其提交的相关“稳定性”资料,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归类到非临床资料中。

体外诊断试剂增加适用机型的变更注册中,如在新增机型上试剂或样本的加样量发生变化,是否需要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答:体外诊断试剂在组成成分、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无变化的情况下,申请增加适用机型,如在新增机型上试剂和样本加样量均无变化或虽有变化,但最终反应体系中试剂、样本加样量比例不变时,一般无需提交相关的临床评价资料;如在新增机型上最终反应体系的试剂、样本的加样量比例发生变化,则变更注册时应针对此项变化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产品技术要求中检测方法有改变,是否需要提交变更注册申请?

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如涉及注册证载明事项及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应申请办理变更注册。

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测定试剂临床试验中,对于不同型别覆盖如何考虑?

答:HCV属于黄病毒科(flaviviridae),其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易变异,目前可分为6个基因型,其中HCV1b和2a基因型在我国较为常见;6型主要见于南方地区。
相关产品临床试验中应尽可能纳入不同型别的阳性样本(具体例数可参考丙肝指导原则要求),应包含国内流行的主要型别。对于在国内罕见的4、5型,在临床前包容性研究进行了充分验证的前提下,临床试验中不再要求进行血清盘等样本的评价。说明书应在检验方法的局限性中说明,因样本量有限,该产品针对4、5型的检测性能尚无充分临床评价数据支持。

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要求中,对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有何要求?

答: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对样本浓度下限的检出能力指标包括:空白限(LoB)、检出限(LoD)及定量限(LoQ)。说明书【产品性能指标】项下一般应分别对LoB、LoD及LoQ的具体量值进行描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相关描述量值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留样的基本要求有什么?

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制度,明确留样目的、留样样品、留样比例或数量、留样观察等方面的要求,开展留样观察,并保持相关记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留样的目的有什么?

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特点、临床应用等,明确产品留样的目的。留样目的不同,留样量及观察项目也将不同。常见的留样目的有以下几种:
(1)用于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追溯:生产企业可根据产品常见质量问题、临床使用风险以及产品特点明确可追溯项目,如无菌性能、物理性能。
(2)用于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质量追溯:对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可将原材料留样,用于成品质量部分性能指标追溯或原材料质量追溯。
(3)用于稳定性研究:生产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或变更产品有效期等指标时,用于考察产品稳定性。

医疗器械独立软件是否需要提交使用期限延证资料?

答:依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独立软件的使用期限即软件生存周期时限,通过商业因素予以确定,无需提供验证资料。

选择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时,除法规要求资质外,还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选择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 
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需考虑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开展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以及与所开展临床试验相适应的条件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临床试验机构应常规开展相关检测项目。如为全新标志物,亦应熟悉相关实验方法,并常规开展相关疾病诊疗工作。应具有诊断结果解读和疾病处置的能力,具有防范和处理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等。 
其次,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必备的实验室检测条件,满足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要求,应具有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临床试验参与者应熟悉临床试验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规要求,具备良好的试验技能,能够对检测结果进行正确的判读。 
此外,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能够满足临床试验需要的受试人群,对于考核产品的相关领域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学科优势。 
最后,临床试验机构应能够对临床试验进行科学的管理,确保临床试验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并能够配合产品注册申报过程,包括进行必要的补充试验、配合临床试验真实性核查等。

医疗器械软件功能简单,没有复杂的图像或数据处理功能,核心算法是否可以写不适用?

答:不可以。核心算法是指实现软件核心功能所必需的算法。从复杂性角度可分为简单算法和复杂算法,前者原理简单明确或基于成熟公式,后者通常基于模型研究,存在诸多假设条件且影响因素较多,同时二者在算法规模、参数数量、运算速度等方面亦存在差异。所以是否为核心算法与软件功能简单无关。

若产品某一性能指标数值是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制定,该行业标准更新后,标准中无该性能值标相关规定时,该性能指标如何确认?

答:行业标准中所规定的某一性能指标数值通常是代表行业内所要求的最低水平,是产品所应满足的最低要求。行政相对人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不能只依赖国家或行业标准。在制定产品的相关指标时,行政相对人应分析为满足临床预期用途,产品应能达到的指标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在结合产品自身结构特点,确定该性能指标的数值要求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应能提供确保该性能指标要求合理性和科学性的依据。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项下“需要但未提供的物品”注册证号/备案号/货号如何填写?

答: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项下“需要但未提供的物品”应列明检测所需但未包含在本试剂盒中的试剂名称。如该试剂已取得注册证号/备案号,需注明“注册证号/备案号及货号”;如该试剂正处于注册/备案阶段,需注明“货号及注册证号:(留空)/备案号:(留空)”,并在完成注册/备案后由注册人自行添加具体文号。

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要求中,对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有何要求?

答: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对样本浓度下限的检出能力指标包括:空白限(LoB)、检出限(LoD)及定量限(LoQ)。说明书【产品性能指标】项下一般应分别对LoB、LoD及LoQ的具体量值进行描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相关描述量值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有哪些要求?

答: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多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申办者负责选择、确定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协调研究者,协调研究者供职的医疗机构为组长单位。协调研究者承担临床试验中各中心的协调工作。 
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的伦理性和科学性,参加试验的其他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在接受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的前提下,审查该项试验在本临床试验机构的可行性,包括研究者的资格与经验、设备与条件等,一般情况下不再对试验方案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但是有权不批准在其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检验形式可以分为全项目自检、部分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全项目委托检验3种情形。 
其中,对于全项目自检和部分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的情形,检验工作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四、申报资料要求”提交。 
对于全项目委托检验的情形,检验工作应当参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三、委托检验要求”开展,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中国境内代理人办理委托检验的,应当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中写明委托代理人“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拟申报注册产品进行检验”,代理人承诺书中应写明对应内容; 
(三)上述资料均应由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附件4、《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附件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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