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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医疗器械上市前工作指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篇

2024-06-12 返回列表

为更好的指导和服务我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注册与备案,提高医疗器械上市前管理工作效率,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市药监局制作医疗器械上市前系列工作指引,旨在让大家更直观、更详细地了解检验、审评、审批等医疗器械上市前环节相关要求,不断提升我市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申报的质量和效率。

为指导注册人/备案人更好的了解医疗器械上市前相关法规文件,市药监局对近年来更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工作文件进行梳理,现将注册人/备案人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相关内容汇总如下:

一、什么是临床评价?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以确认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活动。

申请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何种情形可以免于临床评价?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其他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可以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三、开展临床评价有几种形式?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可以根据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时,已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开展临床试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南,明确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的要求,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临床评价报告的撰写要求等。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四、临床评价资料包括哪些?

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的,临床评价资料包括申请注册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分析评价,申请注册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存在差异时的科学证据以及评价结论等内容。

通过临床试验开展临床评价的,临床评价资料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意见、知情同意书、临床试验报告等。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五、开展临床试验有哪些基本要求?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

临床试验开始前,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临床试验备案。

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国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规范。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实施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还应当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且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三至七条)

六、临床试验审批是如何开展的?

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临床试验审批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决定是否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过程。

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开展。

需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资料、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等申请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七、如何查询免于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

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3年第33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0号)》要求,查询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申请人拟注册产品属于目录范围内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于临床评价,适用范围/预期用途超出目录范围、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

地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lqxggtg/ylqxqtggtg/20230724161504117.html
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ggtg/20210918145935127.html
八、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采取什么路径?要不要做临床试验?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官方网站,在“审评科学”栏目下点击“临床评价路径推荐”,三个通告内容包含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产品的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分别为: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1、04、07、08、09、10、19、21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2022年第30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2、03、05、06、16、18、20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2022年第24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1、12、13、14、15、17、22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2022年第20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2024年增补)的通告(2024年第11号)。

申请人可参考上述文件确定产品的临床评价路径。产品是否开展临床试验,应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判定。

地址:
https://www.cmde.org.cn/spkx/lchpjljtj/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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