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海器审中心发布了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结果,汇总了相关不合格项并进行了分析,主要问题见以下几方面。
(1)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未明确注册申请人对受托方进行采购控制、生产过程和质量检验能力等方面的监督方式、监控频次和标准。
(2)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未对采购、供应商管理(包含供应商变更)等职责进行分工和描述。
(3)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缺少双方在生产、检验等产品实现过程中的分工、职责描述。
(4)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未区分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
(5)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未对投诉、不良事件的处置流程、双方职责做出规定。
(1)对于实际由受托企业完成设计开发并将设计转移至注册人的情形,设计转移不充分(如:未将产品图纸、工艺文件、检验等设计文件转移至注册人),或双方未签订设计转移相关协议,或未在文件中规定注册人对设计转移产品的设计控制要求;
(2)注册人未将工艺控制点转移给受托企业,如部分物料在进货时需要进行辐照灭菌,但注册人未对辐照灭菌开展研究,也未在设计文档中体现该流程;
(3)设计输出文件转移不全,如未将作业指导书、使用说明书、标签样张等转移给受托企业,或未保存受托方接收的记录。
实际采购、供应商评价等行为与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不符。
协议规定A类物料的供应商评价由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共同完成,但实际仅查见受托生产企业的供应商评价记录;
协议规定供方变更需由注册人批准,但实际未查见注册人的批准记录;
协议规定由受托方开展采购,但采购记录显示采购方不是受托企业等。
(1)注册人对受托企业的审核评估有效性不足,如现场查见受托企业无菌检测室/微生物限度间/阳性对照间共用同一套净化系统、净化车间部分顶角圆弧带开裂、脱落等问题;
(2)注册人未对受托企业制定的作业指导书进行评审和确认;
(3)产品的灭菌批号与注册人制定的产品编码规则不符。
(1)受托企业在检验时未按照注册人输出的检验规程开展;
(2)受托企业在生产放行时未对由注册人承担的部分检验项目结果进行确认;
(3)未按照协议要求提供注册人授权受托企业生产放行的授权书,未按照协议的要求开展放行等,与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