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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飞检案例之采购

2024-08-05 返回列表
飞检案例:

1、未对原材料进行分类管理;

2、未按企业自定的文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记录与标准不一致;

3、涉及文件与记录中单位不一致的,未提供两种单位转换关系;

4、企业要求对供方进行定期评价,但评价的频率(时间间隔)未明确规定;

5、对供方的评价内容与文件规定要求的评估内容不一致;

6、标准品配制用主要原材料“ AFU" ,无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7、企业在验收准则中,未对原材料(要求储存温度为-20 ±5℃)收货时的温度进行规定。

关键点:

原材料的采购是产品实现过程中的基本要素之一, 原材料差异直接影响最终产品的性能,采购活动控制,制约着原材料的质量,尤其用于产品质量控制的外购校准品、质控品、质控血清等,应作为采购控制的重点,供应商稳定,来源具有可追溯性。

1、采购

(1)采购控制程序,明确采购控制程度,包括:流程/ 选择/ 评价/ 再评价准则,原材料供应商审核等;

(2)供方选择原则,控制职责,控制程度,控制方法等,如外购组分如何控制,保证质量,许愿墙约定;

(3)鉴于采购涉及诸多因素,采购控制文件应体现由设计来决定采购;由资质评估来选择采购;由信息统计来监督采购;由采购文件来规范采购,由质量检验来控制采购;

(4)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 通常来源两种方式:一种是企业自行制备,另一种是外购:

自制的,应当明确制备原理, 简单描述指标过程、质量标准和检验数据,

如单抗应说明生物源性与免疫原;核酸类产品应有引物、探针的合成、

纯化、验证及主要技术指标的要求;

外购的,应当明确供应商,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必要的验证。

(5)企业应当建立外购物料清单,建立物料验收质量标准,严格按物料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入库;

(6)通常是仓库保管员进行核对厂家(来自合格供方) 、核对数量、品名、批号进行外观检验,符合要求后填写请验单,质检部门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合格入库,不合格按不合格程序处理。

2、供应商审核,签订质量协议

总局2015 年第1 号通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审核原则,审核程序,审核要点,特殊采购物品的审核及其他等六部分。

审核原则:分类管理,质量合规;

审核程序:准入审核,过程审核,评估管理;

审核要点:文件审核,进货查验,现场审核。

3、外购标准品、校准品、质控品、生产用或质检用血液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单独销售的标准品、质控品需要注册。自制标准品及质控品要有配制规程及记录;

(2)国家食药监械函【2008 】111 号;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向医疗机构购买血清,应明确用于科研或对照品,并签订严格的技术协议,明确购买数量,付费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确保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3)生产用阳性血的问题, 法规虽然不许可, 但实际实施过程中也都认可,且在 2008 年111 号文件中做了明确规定;

(4)卫生部血制品管理办法要求:血清的控制必须符合国家血制品管理规定;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麻醉类药物的采购;

(7)菌毒株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相关规定。

4、物料的贮存

(1)按照物料本身性质,如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或采取相应的避免交叉污染的有效措施;

(2)挥发性物料是否有专库,是否有排风设施等,其他还应考虑温度、湿度,密闭、振动、光线,堆高;

(3)一般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复验是为了保证物料性能稳定,如物料未规定使用期限,企业应当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数据确定贮存期限;

(5)贮存期内发现贮存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及时复验,明确复验的流程;

(6)开封进行抽样检验的物料,应进行标识,及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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