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确定以下情况是否适用,如不适用,是无需在此项中提交申报资料的;如适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申报产品适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注册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
2) 由于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或者其他变化,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应当明确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具体内容。
3)针对产品技术要求变化部分的检验报告(注册人出具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原则上材料性能不纳入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金属类产品材料的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内部质量等;高分子类产品材料的红外光谱等;陶瓷类产品材料的化学成分、杂质元素含量、导热系数、晶相含量等。
对于确实与产品安全相关的材料表征信息,可在技术要求中以附录形式载明。
建议申请人从产品材料来源、免疫原性控制工艺、产品性能等方面分析终产品中可能含有的引起人体免疫反应的物质,如DNA、RNA、α-Gal抗原、磷脂质、杂蛋白、多糖等。适当时,选取有代表性的物质进行定性定量检测,其残留量控制可作为产品免疫原性质量控制要求之一。
由于疲劳试验是可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因此应在血管内支架产品的技术要求中制定疲劳试验要求。
若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预期对人体安全性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加工助剂且未能验证在生产过程中完全去除时,或者当加工助剂对人体可能产生重大危害需严格控制时 ,考虑到与终产品的安全性及质量控制密切相关,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有关加工助剂的残留限量等控制项目,同时应对产品生产过程涉及的所有加工助剂控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
骨科医疗器械技术要求中产品力学性能指标是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满足设计输入的,并能够得到确认的产品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静态力学指标。其指标的确定是确保产品满足临床基本需求。申请人可借鉴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力学性能测试数据,并结合自身测试数据,进行对比得出指标的具体要求。
涂覆PVP涂层产品,涂层材料导致还原物质测试结果异常时,建议对不涂覆涂层的产品进行测试,确认其化学性能试验结果是否受到涂层的干扰,同时结合涂层材料的临床应用史及生物相容性数据,综合评价,不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还原物质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角膜接触镜的货架有效期可不作为性能指标制定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并检测,需按相关标准等要求在注册申报时提交货架有效期研究资料。
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通常不需要载明运输和贮存条件,只需要载明正常工作条件即可,运输和贮存条件可在说明书中明确。
鉴于预灌封注射器不仅作为器械的内包装容器,同时还具有注射的功能,因此无论其是否取得药品包装材料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均需从终产品的角度考虑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订与之相关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如推挤力、注射器外观(可合并到产品外观中)、刻度、鲁尔接头(对于非鲁尔接头,需要求注射器与注射针的配合无泄漏)、有效容量(或装量)、器身密合性(活塞处无凝胶泄漏或用水进行测试)、活塞与外套的配合(保持垂直时芯杆不因重力而移动)等,具体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可参考GB 15810或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否。因鼠胚试验结果是评价该类产品安全性的重要指标,根据行业内和临床辅助生殖对该类产品的要求,鼠胚试验应作为该类产品的常规质控项目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要求标注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如为外购应写明供应商。此处的供应商应为原材料的生产商,而不是经销商或代理商。相应的,注册变更情形中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的变更是指原材料的生产商发生变化的情形。
产品技术要求中对计算机配置进行描述时,如CPU频率、存储空间、内存空间、显示器分辨率等,可描述配置的最低要求。计算机配置升级时,可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控制进行相关设计更改的验证。不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可不进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