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明确了通用名称的组成结构以及禁止性内容:《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第七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六)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或者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七)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第六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使用部位是指产品在人体的作用部位,可以是人体的系统、器官、组织、细胞等。结构特点是对产品特定结构、外观形态的描述。技术特点是对产品特殊作用原理、机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说明或者限定。材料组成是对产品的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