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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情形

2024-09-27 返回列表

路径一: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适用产品类型: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的产品
所需提交资料:
在“非临床研究资料”部分提交以下文件:
1)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2)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路径二: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等同性论证

适用产品类型1:通过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
所需提交资料: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报告,重点阐述以下内容:
1)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等同性论证;
2)若存在差异,需证明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3)等同器械临床数据的总结与评估;
4)等同器械临床数据的分析等。
适用产品类型2:通过可比器械的临床数据支持申报产品的部分临床评价
所需提交资料: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报告,重点阐述以下内容:
1)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可比性论证;
2)可比器械临床数据的总结与评估;
3)可比器械临床数据的分析。
注:若差异性不能通过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资料、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证明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则需开展针对差异性临床试验。

微信截图_20240927154536.png

路径三:临床试验

适用产品类型:已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必须通过临床试验进行临床评价的产品

所需提交资料: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报告(格式要求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附件)

附件至少包括:

1)临床试验方案;

2)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批件;

3)经批准的知情同意书/患者须知文件样稿;

4)病例报告表样稿;

5)临床试验报告;

6)临床试验数据库(原始数据库、分析数据库、说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码)。

备注:

同品种医疗器械,包括:等同器械和可比器械两种情形。

等同器械:相同的适用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征。

可比器械:相似的适用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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