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是医疗器械注册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之一,也是开展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企业要重点关注的产品相关资料之一。一起来看看医疗器械说明书编写要点。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日常工作中,说明书不仅指我们所说的说明书,关于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产品说明的最常见文件,比如:快速操作卡、用户指南、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而说明书是必不可少的。有的叫法不同,为了帮助用户快速和正确使用设备,有的厂商会附快速操作卡,或是贴附于器械机身。只要是随产品提供,均属于管控范畴。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3、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4、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6、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7、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9、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10、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11、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12、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13、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14、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对于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通用说明书则包括(某些项不适用的,可缺省):
1、产品名称;
2、包装规格;
3、预期用途;
4、检验原理;
5、主要组成成分;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7、适用仪器
8、样本要求;
9、检验方法;
10、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3、产品性能指标;
14、注意事项;
15、标识的解释;
16、参考文献;
17、基本信息;
1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或者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9、说明书核准及修改日期。
医疗器械注册要求中,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从第四条到第九条,规定了说明书及标签应当:
1、内容与产品特性(预期、功能、性能等)相一致;
2、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3、所使用的专业术语、诊疗结果、临床表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与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产品名称应清晰标明在显著位置;
5、产品最小单元至少应包括说明书、标签;
6、内容涉及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