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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对创新和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的做法及启示

2019-09-15 返回列表

 ■FDA对创新产品的早期介入方式更加明确、介入更加彻底


  ■风险-获益原则和最小负担原则是FDA监管科学的核心要义


  ■FDA上市后数据库免费对外开放,供临床大夫、患者和技术审评人员了解产品上市后的表现


  中美两国对创新和临床急需产品的审评审批均有相关规定。两国为加速产品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具有一定共性,如加强申请人与审评人员间的沟通、加快审评审批、将产品纳入优先审评序列等。


  FDA的先进做法


  对创新产品的早期介入 FDA对创新产品的早期介入,方式更明确、介入更彻底。FDA提出“数据开发计划”概念,通过与申请人共同完善数据开发计划,实现对产品研发过程的早期介入。


  根据该计划要求,申请人向FDA提供数据开发计划草稿,内容包含申请人计划收集的产品上市前和上市后数据、提交上市前批准申请(PMA)时拟提交的数据类型、上市前和上市后数据的分析利用方法等。基于草稿,FDA分析申请人的数据开发计划,判断该计划能否支持所注册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派审评人员与申请人一起改进数据开发计划。


  通过这一方式,FDA实现自产品研发阶段即开始的早期介入,包括对研发过程的关键阶段、动物实验、临床试验、质量体系建立、注册申报资料填写等过程的参与。


  我国在《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中也提出早期介入的概念,在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后,经监管部门审核,对满足创新要求的产品由专人负责,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评审批。这是一种程序优先,对产品研发过程的介入较少。


  更加科学系统的审评 FDA的审评结论是基于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及同类产品上市后的表现而作出的。面对全新的医疗器械产品尚无同类产品上市后表现供参考时,FDA出于对患者负责的态度,希望申请人能尽可能多地提供临床试验数据。但是,这将大大延缓新产品的上市。


  经过大量探索,FDA意识到,对临床急需的新产品或技术而言,通过衡量产品携不确定性上市后的风险、患者获益这两个因素,更能做出有利于患者的决定,且能大大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从而鼓励研发。


  基于这一考虑,FDA于2012年3月发布了在上市申报资料的审核中考虑风险-获益因素的指导原则,2017年12月发布了申请人最小负担原则的指导原则草案。风险-获益原则和最小负担原则作为FDA监管科学的核心要义,在创新或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审评制度中均有体现,如在对创新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过程中,减少上市前数据提交要求而提高对上市后数据的收集和监控要求等。


  更高的上市后数据利用率 FDA对多数创新或临床急需产品的批准均带有附加条件,即通过对上市后数据的收集分析,为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同时也为日后同类产品的技术审评提供支持。FDA通过将产品上市后的数据纳入内部数据库来实现上述目的。FDA上市后数据库免费对外开放,供临床大夫、患者和技术审评人员了解产品上市后的表现,如有无不良事件,不良事件的级别、相关描述及处置措施等。


  上市后数据库不仅能帮助临床大夫避免选择不良事件频出的医疗器械,还作为FDA科学监管的基础之一,使上市后数据替代部分上市前数据,成为可操作性较强的监管措施。


  我国对产品上市前的审评审批极其严格,相较而言,对产品上市后的监管有待加强。目前,产品上市后的不良事件相关数据尚未公开,各地、各级监管部门间也尚未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这对在产品上市前的技术审评阶段参考同类产品数据信息带来一定困难。


  对我国的启示


  加大监管科学的研究力度 美国提出监管科学的概念已有十余年,正是在不断完善的监管科学理论支撑下,FDA出台了一系列使审评程序更加科学合理的文件和指导原则,大大提高了审评效率。建议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监管科学的研究力度,总结已有监管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和医疗器械行业特点,创建我国自己的监管科学理论,用科学的监管引导行业的发展。


  重视对上市后数据的利用 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出对于临床急需和支持罕见病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但是,具体规定尚未发布。建议完善现有的医疗器械注册法律法规体系,使“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建立上市后监管数据库,以及多部门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产品上市后的监管数据的效用,为上市前和上市后监管服务。


  优化现有制度 FDA提出的数据研究计划使监管部门参与到自产品研发到上市的全过程中,这缩短了产品上市时间,大大节约了企业成本,且更能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建议我国借鉴FDA的数据开发计划,促进创新或临床急需产品加快上市。我们不仅要程序优先,更重要的是参与到产品设计、研发、论证和注册的全过程中,真正做到“早期介入”。


  医疗器械产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其产品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产品,因此,这一领域一直受到国家的重点关注。


  如今,正值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机遇期,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监管部门更应加大对创新的鼓励,更新监管思路,通过合理的顶层设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通过施行张弛有度、宽严有别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可及,为医疗器械行业营造优良的创新环境。

来源于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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